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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管辖、溯及力问题|法条详细解读


文章来源: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哪些情况下犯罪是受我国刑法管辖?我国刑法适用的时间效力?

第六条【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十二条刑法的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法条解读】

1.属地管辖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管辖原则,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包含领土、领水、领空)实施犯罪的,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不管是不是中国国籍,都受我国刑法规制。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也属于在我国领土上发生的犯罪,同样适用我国刑法。

2.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其中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就有管辖权。

3.我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触犯我国刑法的犯罪行为,我国也有管辖权,这就是属人管辖。但是轻罪(法定刑最高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则要求更严格,没有这一例外规定。

4.保护管辖: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利益,就适用本国刑法,其实质意义在于保护本国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法益;(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是重罪(法定刑最低3年以上);(3)按犯罪地的法律,其行为也是犯罪。

5.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有利于行为人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现行刑法典颁布时间是1997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后到1997年刑法实施中间发生的行为,没有做出生效判决的,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按行为时的法律,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刑法具有溯及力;行为时以及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没有超过现行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应当追溯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如果现行刑法处罚更轻,则应适用现行刑法。新中国成立以后到1997年刑法实施中间发生的行为,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继续有效。

6.现行刑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不断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刑法。修正案中有的法条增加了新的犯罪类型,有的法条提高或者减轻了原有犯罪的法定刑。对于修正后的法条的适用,均应当采取上述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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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爱国主任个人微信

卿爱国主任简介:

图片湖南省邵阳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部分成功案例如下: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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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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