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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没有获取个人信息的“特权”

来源:《检察日报》,2023年8月8日第4版。

“行踪调查”“夫妻忠诚度调查”“寻人寻址找物”……当前,一些以侦探、调查为名的机构在网上很是活跃,宣称“拥有大量高科技工具”,可以为客户提供上述多种服务。然而,其中掺杂着不少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及真假难辨的骗局(据8月7日《法治日报》)。

在我国,“私家侦探”并不是一个被社会认可的职业,更多的是一种形象的叫法,特指从事调查类业务的机构或个人。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曾发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原国家工商总局也曾明确指出,严禁私人开办侦探业务,市场监管部门至今未批准过以“私家侦探”作为经营范围的企业注册登记。

那么,为何私家侦探还能有存在空间?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当一般公民因“婚外恋”等家庭财产被秘密转移,或遇到逃债人下落不明等情况时,由于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取证能力和精力有限,便会委托一些从事证据调查的个人或者机构协助查找、收集、固定证据。另外,在一些刑事案件报案初期以及刑事自诉案件中,也同样需要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举证责任,往往会有当事人主动找到私家侦探寻求服务。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种类多样,不仅包括姓名、证件号码、通信方式以及住址,有一些行踪轨迹、财产状况、账号密码等也都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授权都不得侵犯。私家侦探吃的是“信息饭”,而这碗“信息饭”很容易涉及他人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也规定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私家侦探随意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赚钱的行为,给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威胁,严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依法打击治理“私家侦探”违法犯罪活动。

近年来,私家侦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屡屡发生,一些私家侦探也因此获刑。今年6月,在最高检发布的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中,陈某甲、于某、陈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再次给一些以帮助“调查寻找妻子”之名,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之实的私家侦探敲响警钟。该案不仅表明国家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严格保护是全方面的,没有给“家务事”留下死角,只要违法违规,无论目的如何,都不是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理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警示人们,私家侦探没有法外特权,不能借职务之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牟利。

当然,对于个人协助调查的需求也不能全然忽视。对于因婚恋问题、债务问题、恩怨纠纷等欲寻求私家侦探帮助解决问题的委托人,应当积极寻求合法手段解决问题。同时,司法机关也应适应人民群众更高司法需求,比如采取加强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建设等措施,畅通群众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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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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