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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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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1729

被不起诉人林某萍,女,19x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xx县,户籍地广东省xxxxxx广场xx巷。

201611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区刑事拘留,201612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1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和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 11月初,同案人钟某辉(外号:“牛辉",在逃)指派同案人张某楷(已诉)联系购买2万元毒品K粉,并承诺事成之后其欠款可以缓期归还。2016115日,同案人张某楷在“韶关仔" (真名不祥,在逃)的介绍下,伙同犯罪嫌疑人林某萍、同案人朱某彬(另案处理)到本市白云区嘉禾“城市快捷酒店"与同案人陈某玉、卢某文、邹某元(均已诉)见面,张某楷、林某萍、朱某彬负责对陈某玉提供的毒品验货、讲价。同月6日,同案人张某楷、朱某彬,犯罪嫌疑人林某萍再次在该酒店与同案人陈某玉谈价,最终谈好交易购买人民币2万元的K粉,并约好由买家先支付1万元定金,收到毒品后再收取现金1万元。201611 8日,同案人钟某辉在收到准备交易毒品的消息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同案人张某楷8千元,张某楷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同案人陈某玉8千元,微信转账2千元共一万元作为购买毒品的定金,收到定金后,陈某玉指派同案人卢某文发货,卢某文在陈某玉租用的粤AxxxxxF小汽车内拿了一包毒品,通过手机APP软件租用一辆“神州专车"骗专车司机以送汽车配件为由将毒品送到黄埔区,该车司机在送货到黄埔区的过程中发现该包物品疑似毒品,遂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接报后查获该批疑似毒品并马上进行检测发现含有氯胺酮成分,遂跟随司机到黄埔区东博路与买家进行交易,当天中午12时许,同案人钟某辉驾车搭载同案人钟某伟(已判)到达约定交易地点后指派某振伟下车验货并收货,在收到毒品后钟某伟被民警抓获,钟某辉驾车逃跑。当天下午2时许,同案人陈某玉指示同案人卢某文与司机联系,叫司机收取毒资后送到白云区新石路,卢某文驾驶粤AxxxxF车搭载陈某玉等人在白云区新石路新科村委会门口与司机见面,陈某玉下车向司机收取毒资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陈某玉随身携带的一个公文包,包内有疑似手枪一支,子弹三发、警察证件套等物品。同案人卢某文驾车逃跑并搭载同案人邹某元逃到广东省英德市青塘镇。同月 9日,同案人卢某文、邹某元在青塘镇“xx商务酒店" 207房内被抓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一批,在粤AxxxxxF车内缴获毒品二包。同日下午,同案人张某楷、犯罪嫌疑人林某萍在本市从化温泉镇xxx别墅区内被抓茯。

经检验:编号为1号的检材净重358.28克,含有咖啡因成分(交易、现场缴获);编号为1(车上搜获、样品编号为15)的检材净重为989.4克、编号为2(车上搜获、样品编号为16)的检材净重为561.3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MDAMAMA、海洛因、氯胺酮、可卡因、四氢大麻酚成分;编号为1的检材净重为 1478.8克、编号为21的检材净重为583.6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MDAMAMA、海洛因、氯胺酮、可卡因、四氢大麻酚成分;编号为22的检材净重为397.4克、编号为3号的检材净重为 1.2克、编号为4号的检材净重为2.8克、编号为5号的检材净重为6.8克、编号为6号的检材净重为0.3克,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检材为207房间内搜获);WHJ1603701号检材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WHJ1603702号检材属于非制式枪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案件点评:该案犯罪嫌疑人林某被关押1终于个月后检察院终于决定不起诉,2017920日释放被告人林某,从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林某,多次与市检察院,黄埔区检察院经办人沟通,多次递交林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书,最终还是成功不起诉了.

广东共建律师事务所

主任:王亚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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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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