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8)粤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天门市xx(以上身份信息均是自报)。因本案于2018年3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天门市xx(以上身份信息均是自报)。因本案于2018年4月1 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
守所。
辩护人郭某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8] 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肖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卿爱国、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3月24日23时许,在本市海珠区xx楼下,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军发生纠纷。随后,被告人李某打电话叫被告人肖某到场帮忙,被告人肖某遂手持铁棍到场帮忙。期间,被告人李某、肖某因协商未果,
被告人肖某持铁棍将被害人李某军打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同年4月17日,被告人肖某被抓获。
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肖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军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李某、肖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肖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李某、肖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肖某已退赔被害人李某军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肖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虽由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肖某到现场,但根据证人文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肖某的供述均称被害人的伤是被告人肖某所致,且作案工具系被告人肖某带至案发现场,被告人肖某的行为客观
上导致了被害人受伤,主观上其有实施伤害的故意,由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伤害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对这一结果共同承担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不宜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建议与被告人李某的罪
责刑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
二、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
案件点评:
该案是因琐碎事引发的打架伤害案件,被告人被抓后,家属非常急,到处找关系,钱也花了不少,事情未办成,且受害人开价很高,被告人家属找到我,我告诉其家属不用急,急不动的,首先聘请律师把握大方向,每项事都让律师把关,也不要急着去找受害人谈赔偿谅解,由专业律师全程指导办理,告之其谈赔偿谅解是讲策略、有技巧的,最终通过努力,加快案件的流程,开庭前几天谈好了赔偿谅解,开完庭几天判决下来,最终家属等来了非常好的效果,关押五个月即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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