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广州市增城区黄某在其家中 “招待” 马某、潘某、邓某等多名吸毒人员,大家一起吸食冰毒。当晚 11 点,警察来了个 “突袭”,黄某和吸毒人员被当场抓获,还缴获了吸毒工具 1 个。
律师觉得:黄某在自己家里搞吸毒聚会,简直是在 “作妖” 嘛!这妥妥的容留他人吸毒罪。不过黄某之后还算是配合,如实供述,态度良好,这在一定程度上能从轻处罚。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26日21时许,黄某在其家中容留马某、潘某、邓某多名吸毒人员吸食冰毒(经检查,上述吸毒人员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当晚23时许,黄某及上述吸毒人员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吸毒工具1个。
广州市某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广州市某人民法院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综合判处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争议焦点:
1.关于容留行为的认定: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的行为不受局限、多种多样,无论是否向他人收取费用,无论是应吸毒者要求还是行为人主动容留,无论行为人是长期还是短期容留吸毒者,无论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邀请他人到其控制的场所吸食毒品,还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未制止他人在其控制的场所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人员自己有无吸也不影响。
在本案中,黄某允许多名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属于一种容留行为。
2.关于容留场所的认定:
①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对场所具有相对的支配、控制能力,对空间具有一定的使用权或管理权,但不必须具备所有权。如在租赁的房屋、酒吧包厢等空间,均属于“场所”的范围;还有主观上明知他人要去吸毒而帮助开房,提供钥匙等行为也是一种容留行为。而在本案中,虽黄某对其家显然具备支配、控制能力,因此属于容留场所;
②场所还要求具备隐匿性,开放性、流通性的场所不能视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比如马路、公园等均不能视为这里的“场所”。而本案中,黄某的家属于私人住所,属于相对的隐蔽空间,具有隐匿性。
3.关于坦白的认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于“坦白”作出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坦白是指在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本案中,黄某系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属于被动归案。同时,黄某在到案后供述的内容系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其本人的罪行,因此不构成具有自首情节,而是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