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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伍某亮涉嫌妨害公务判缓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8)xx刑初xx

    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亮,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因本案于20184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8] 1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亮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7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亮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43016时许,被告人伍某亮醉酒后在本区市桥街xx有限公司门口处,使用拳头将现场对其劝解就医的民警梁某华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梁某华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伍某亮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亮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亮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或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

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伍某亮承认控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是在醉酒状态下打了民警,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没有使用工具;3、被告人已经反省了自己的行为,受害民警自愿谅解;4、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向行为良好。

    经审理查明,201843016时许,被告人伍某亮醉酒后在本区市桥街xx有限公司门口处,使用拳头将现场对其劝解就医的民警梁某华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梁某华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伍某亮抓获。

    事后,被告人伍某亮家属亲自赔礼道歉,被害人梁某华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亮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伍某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某亮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情点评:

该案是一起因醉酒打伤民警的典型案件,这种案件首先是去争取取保候审,但批准逮捕以后很难取保候审了,但并不是说保不出来请律师就没有用,批准逮捕后委托律师介入还是有空间和作用的,比如该案判6个月到12个月,但争取到6个月也少坐了几个月,但争取到缓刑且案件程序走快一点也很重要,但该案在与受伤民警谈赔偿时遇到困难,受伤民警不同意接受赔偿,不管被告人家属怎么说好话,受伤民警不愿意谅解,后来卿律师亲自去找到该民警所在派出所的领导,与领导沟通后,领导将该民警约到派出所,三方进行沟通后,最终民警同意谅解了被告人,出具谅解书,与检院沟通后,很快将案件送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缓刑,被告人总共被关押二个多月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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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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