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四川省诚信信托投资公司先后于1993年1月、1997年1月与春江市财政局签订了开源(93)10号借款合同和信贷(97)7号合同,分别借款100万元、50万元给春江市财政局,春江市财政局于开源(93)10号借款合同100万元借款到期后偿还了四川省诚信信托投资公司借款50万元,和利息9150元。当时贷款是内江市的两家企业使用,春江市财政局向四川省诚信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然后再将贷款借给了内江市的两家企业,由于这两家企业早已破产。春江市财政局以此为由对余下的50万元本金及利息、信贷(97)7号合同的50万元借款一直拖着未偿还给四川省诚信信托投资公司。
办案过程:
1确定法律关系,本案虽然最终用款人是两家企业,但书证上这两家企业并未与省诚信建立借款合同关系,因此确定直接起诉春江市财政局。
2解决诉讼时效,借款债权的时效通常为2年,本案时间太长,律师通过信托公司档案,查到每年的催款函,提出诉讼时效中断,解决了本案的时效。
3确定借款性质,属于一般借款性质还是金融机构借款性质,关系到能否不能计算复利的,滞纳金计算方法、管辖法院。律师在信托公司档案中查找了政府方件,四川省诚信信托投资公司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本案中的借款属于金融机构借款,
4计算利息,律师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以借款本金100。万元计算利息,最后的利息确定为:3,810,809.45元
5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金融机构借款的管辖法院为出借人所在地,四川省诚信信托投资公司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因此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6财产保全,考虑到被告系财政局,因此不存在履行问题,未申请财产保全。
案件结果:
春江市财政局收到传票后,主动与四川省诚信信托投资公司协商还款,在开庭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春江市财政局支付了四川省诚信信托投资公司100万元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律师代理四川省诚信信托投资公司向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锦江区人民法院在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锦江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委托人撤诉。
办案心得:
1原有的国有政策性信托公司,有很多这样类似的借款,信托公司发放贷款向企业发放贷款,而通过地方财政局贷款。形成非常多的不良债权,而这样的不良债权要追回来会存在很多的阻力,律师需仔细的查档找证据,确定被告。。
2多年未还的借款一定要寻找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当事人也要及时发出催款函并保存相关时效中断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