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9)浙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文,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广州市白云区xx。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9] 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星出庭支持公诉,黎某文及其辩护人袁林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到2016年9月份,被告人黎某文从甘某义、王某杰、陈某杰(均已判刑)接受待查询苹果手机用户名单后,通过苹果公司内部的系统进行查询或者向李某进(另案处理)以及王某杰的朋友等人购买上述苹果手机用户名单的个人资料,从中非法牟利。期间,黎某文共收取甘某义、
王某杰、陈某杰等人查询苹果手机用户资料费78万余元,扣除支付给李某进等人的查询费用后,非法获利2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文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黎某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黎某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黎某文违法所得人民币2 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点评:
该案是近几年来严打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比较大,而且很多部门都是容易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出去,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严重的危害性,故全国各地的警方在广州抓了很多犯罪嫌疑人,包括浙江温州、四川成都、安徽阜南、湖南长沙等各地警方带走了几百名犯罪嫌疑人,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刑事案件,故众多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嫌疑人被抓后即委托我们律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有效的辩护,最终被告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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