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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陆丰市邓某刚涉嫌贩卖毒品不起诉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二部刑不诉[2020]xx

 

被不起诉人邓某刚, 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 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xx,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因本案于 2019年5月11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 2019年8月13日移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陆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 犯罪嫌疑人邓某刚到陆丰市与李某雄(已诉)见面商议购买冰毒事宜。2018年12月,犯罪嫌疑人邓某刚拨打李某雄的电话, 与其商议购买冰毒一事,并告知李某雄称自己有事不能来陆丰,安排胡某梅(己诉)到陆丰跟李某雄购买冰毒。2018年12月9日之后, 胡某梅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李某雄商议购买冰毒事宜。2018年12月14日,胡某梅到达李某雄的家后, 要求购买1公斤冰毒, 双方议定1公斤冰毒的价格为12万元, 由胡某梅先出毒资4万元, 其余的毒资由李某雄垫付,胡某梅拿到冰毒后再将余款结清。李某雄

通过许某团 (己诉)购买冰毒, 许某团通过陈某弟 (已诉)购买冰毒, 陈某弟又通过吴某坡(已诉)购买冰毒, 吴某坡到惠来览表林某英( 己诉)的家购买1公斤冰毒。随后, 吴某坡将1公斤冰毒交给陈某弟, 陈某弟又将1公斤冰毒交给许某团,再由许某团将1公斤冰毒拿到李某雄家里与李某雄交易。

2018年12月14日 ,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李某雄的家中抓获李某雄、许某团、胡某梅、蔡某榴,在李某雄家门口抓获陈某弟。在李某雄家二楼阳台查获1袋用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984克 ,二楼房间查获小袋用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9.26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2袋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二楼阳台查获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含量71.8g/%。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内陆丰市公安局认定邓某刚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邓某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或与他人共同贩卖毒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刚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归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邓某刚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以汕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邓某刚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仅有李某雄指证邓某刚安排胡某梅向其购买冰毒,没有 其他证据证实。首先,李某雄供述邓某刚、胡某梅两人认识, 而邓某刚、胡某梅均辩称他们之间不认识,邓某刚、胡某梅的亲属也证实邓某刚、胡某梅之间不认识,长期与李某雄一起生活的蔡某榴也不认识邓某刚,其他同案人及证人均无法证实邓某刚、胡某梅两人之间认识。其次,李某雄供述在其被抓的两、三个月前

邓某刚找其购买毒品,其向“阿隆”买了l公 斤冰毒后以8.5万

元转卖给邓某刚, 后期供述又否认了该事实,其前后供述矛盾,存在不稳定性。再者,李某雄供述其与邓某刚在陆丰两次见面的

时间、地点 (一次在李某雄的妻舅李某源家里,另一次在陆丰市东海镇姐妹餐厅),而邓某刚供述其没有去过陆丰, 公安机关通过排查旅店的住宿记录,也未发现邓某刚在陆丰有过住宿记录,李某雄与邓某刚两次见面的供述均没有相关证据印证。最后,经查询邓某刚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案发期间均未发现异常情况。此外,揭阳警方排查出涉案手机号码 1552601===,是邓某刚所使用, 缺乏证据支撑, 该手机是现场查获,且李某雄、胡某梅均供认该手机号码是胡某梅所使用,邓某刚也否认使用过该手机号码,另一涉案手机号码1889048====,也无法确定是邓某刚所使用,故无法确定邓某刚案发前所使用的手机号码。

综上,李某雄指证邓某刚贩卖冰毒的事实,没有相应证据印证,无法形成证据链, 陆丰市公安局认定邓某刚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点评:

被不起诉人邓某刚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后,其家人通过熟人找到卿律师,卿律师与邓某刚是一个市的,接受委托后卿律师不顾周末休息,星期六赶到陆丰看守所去会见邓某刚,但陆丰看守所与广州各看守所不同,陆丰看守所周末不接待律师,也就是说周末不让律师会见,卿律师周一要在广州开庭,如果周末会见不到,则要周二来会见或派团队其他律师来会见,但该案涉及案情重大,另一方面又是老乡的案件,万一没办好怎么交待呢?于是卿律师试着与窗口办事民警沟通会见事宜,窗口办事民警做不了主并拒绝了会见要求,卿律师又试着与值班的副所长沟通,很快,领导答复可以会见,当天上午卿律师与邓某刚会见了,经过详细沟通了解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分析证据等,在刑事拘留后一个月内会见了4次,也申请了取保候审,但最终未能取保,批准逮捕后,邓某刚一家人非常紧张,贩卖一公斤冰毒最少判无期徒刑。

案件到检察院后,卿律师指派团队律师去陆丰阅卷和会见,卿律师将团队律师复印回来的案卷仔细看了后,认为指控邓某刚贩卖毒品的证据还是不足,不应该判刑。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并与经办人当面沟通案情和交换意见,检察院依法向公安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最终在2020年春节前几天,陆丰市检察院终于做出不起诉决定,邓某刚赶在春节前回湖南邵东市老家与家人团聚。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卿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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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7711-712室(冼村旁)

网址:http://www.qinaiguo.com/

 


发布时间:20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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