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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秦某刚非法持有毒品案从轻处理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183刑初xxx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刚,男,19xxxx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为广州市黄埔区xxx2010年10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经减刑于201 5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案于201 7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邱纪洪、卿爱国,均为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男,19xxxx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xxx。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邹林,男,19xxxx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xxx。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7]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钟、邹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刚及辩护人邱纪洪、卿爱国,被告人钟,被告人邹林及辩护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秦刚在其租住的增城区新塘镇南碱路夏埔西区九街2号的金源公寓409房内,容留被告人钟、邹林、谢添(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后于当日下午1 6时许被当场抓获,在该房间床上金色纸盒内查获毒品一批(经鉴定,白色晶体1包,净重2.5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药丸1瓶,净重0.5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1包,净重0.1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药丸1包,净重0.05克,出洛因成分;淡黄色粉末1包,净重0.1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绿色粉末1包,净重0.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个棕色手提包内查获毒品一批(经鉴定,白色晶体1包,净重3.8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晶体1包,净重0.73克,2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植物1包,净重2.3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和晶体混合物1瓶,净重0.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药丸1瓶,净重5.84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手机、电子秤、吸毒工具等物品一批。

    在被告人钟黑色外套内缴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48.9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1包,净重0.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1包,净重0.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在其居住的增城区xxx查获的“天天果园’’盒子内白色晶体1包,净重6.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天天果园’’盒子内红色药丸1包,净重0.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在被告人邹林身上一个王老吉铁盒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40.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1包,净重1.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药丸1包,净重0.2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秦刚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合计10.96克、含有洛因的毒品0.05克;被告人钟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共计56.09克;被告人邹林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共计41.67克。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指控的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钟、邹林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被告人秦刚是累犯、毒品再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处刑罚。

    被告人秦刚、邹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钟辩解外套里的毒品是秦刚交给自己的,但对于具体原因,其在庭审过程中先辩解:一开始毒品放在桌子上,后秦刚让我帮忙拿一下,到楼下再还给他,我不好意思拒绝;后称该毒品是秦刚卖给其的。

    被告人秦刚的辩护人提出:1、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钟外套里的48.92克毒品是秦刚卖给他的,钟的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的支持,且钟所称的支付宝转账4000元是毒资,但按市场价,4000元买不到约50克冰毒;2、被告人秦刚归案后如实供述。

    被告人邹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林归案后如实供述。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秦刚在其租住的增城区xxx内,容留被告人钟、邹林及吸毒人员谢添(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后侦查人员于当日下午16时许到场抓获上述人员,并在现场房间内缴获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共10.96克及洛因0.05克。

    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钟掉在地上的黑色外套衣领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8.92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0.36克,在被告人钟位于新塘镇xxx房里查获甲基苯丙胺6.32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0.49克。

    经辨认,秦刚对钟、邹林分别作了指认;另对毒品作了确认。

    10、被告人钟的供述:2017年3月20日下午14时许,我打电话问刚仔(秦刚)到他那里去玩,下午1 5时,我先去秦刚吃饭的地方找到他,和他一起去到他租的409房,我见到桌面有个吸毒壶,就和秦刚一起吸毒。过了一会就有两名男子一起来吸毒,到下午16时50分左右,有警察来到把我们带回派出所。后警察在3月3 1日1 8时许到我住处的房间衣柜里搜到一批毒品,这些东西是一个叫沈某坤的人放我那里的。

    另钟先供述不知道涉案的黑色外衣是谁的;后称该外套是秦刚的,秦刚在他的挂包里拿毒品放外套里准备走时,刚好接到电话,不久有警察进来把我们抓住;后供认该外是自己的,当时在吸毒,秦刚把这些冰毒拿出来放在房间桌子上,我就把这些毒品藏到我衣服的衣领下,秦刚也是知道的,他说帮他把这些毒品拿到楼下去。在庭审中,钟供述这些毒品是秦刚卖给其的。

    经辨认,钟对秦刚、邹林分别作了指认;另对现场、毒品作了确认。

    11、被告人邹林的供述:3月20日4时许,我到xxx房看到秦刚和“胖子’’(钟)在吸毒,我就过去一起吸。后来我有事出去一下.“老虎’’打电话来问我在哪,我约他去xxx,后我回到公寓楼下和“老虎”一起上楼,进房几分钟后就有警察冲进来把我们抓获,并在我裤子右边口袋里缴获两包冰毒和l包麻古。我进房间时,看到那件黑色外套挂在钟坐的椅子上,但是谁的我就不清楚了。

    经辨认,邹林对秦刚、钟作了指认;另对现场、毒品作了确认。

    关于被告人钟的辩解,经查,其自侦查阶段至庭审中,对于黑色外套的归属及毒品来源说法不一,且其在庭审过程中质证阶段突然提出该毒品是秦刚卖给其,但经补充侦查亦仍然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该说法;被告人秦刚供述该黑色外套是被告人钟所有,被告人邹林供述当时黑色外套挂在钟的座位后,被告人钟亦对此确认,只是对其中的毒品来源作不同辩解,综合全案证据,可认定被告人钟持有该黑色外套,亦应对黑色外套中的毒品承担相应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刚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超过1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秦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秦刚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钟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6.09克,被告人邹林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1.67克,其行为均分别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刚、钟、邹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刚、钟、邹林均自愿承认主要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秦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午3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邹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9午9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四、 缴获的甲基苯丙胺合计108.72克、洛因0.05克及电子秤、包装盒、手提包、吸毒工具等物,均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手机等物品,予以没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

案件点评:

    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案件的审理中,同案人钟当庭指证在房间的黑衣服及衣服中48.92克冰毒是秦刚的,且是秦刚卖给他的,有支付宝转账4000元毒资证明,辩护人被钟某当庭指认秦有贩卖毒品没有半点准备,当即想出策略要求法庭延期审理,法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随后及时去会见秦刚,经充分沟通,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按市场价钟所转的4000元买不到50克冰毒,2.在被告人秦刚否认的情况下,以现有证不足以证明秦刚有贩卖毒品给钟,最终,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秦刚有贩卖毒品给钟,如果秦刚贩卖毒品成立,就这一个罪名可能要判到十四年左右,加上数罪并罚和累犯、毒品再犯可能判到十六年,所以该案由律师的介入,最终秦刚排在第一位的二个罪名、累犯.毒品再犯从重情节只判了二年八个月,而第二被告判了七年。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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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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