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刑终xx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xx镇xx大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因本案于2017年9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 1 8年3月5日作出( 2018)粤01 13刑初2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某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讯问上诉人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9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文在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xx镇xx房的家中向黄某群(另案处理)购得毒品2包。同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xx花园管理处附近的车库抓获被告人梁某文,随后在其上述家中缴获白色晶体2包(净重49.11克、2.4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块状物2包(净重49.16克、0.5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电子称一把。
原判以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强戒决定书,侦查报告,检定证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梁某文的供述等证据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并据此认定被告人梁某文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梁某文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梁某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及电子称等,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梁某文上诉称:1.其归案之初,因为是初犯,没有认识到自己犯罪,后经思考和教育,决定认罪认罚。2.其是因自己吸食毒品而持有,主观恶性较小,无转卖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不应简单以持有的数量来量刑。3.根据以往众多案例,持有100克左右的毒品大概也就判7-9年。其认罪态度良好,无其他恶劣情节。原判未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对其量刑过重。请二审予以改判。
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认为上诉人梁某文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1.梁某文系因自己吸食毒品而持有,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2.梁某文非法持有的毒品在其家中被缴获,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3.在诉讼过程中,梁某文自愿认罪,可以减轻处罚。4.梁某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5.相比同类型犯罪,一审对梁某文的量刑偏重。综上所述,请二审考虑上述情况,对梁某文从轻处罚。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判所列证据均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查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梁某文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有相关的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和照片、提取笔录和辨认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诉人梁某文在一审庭审期间承认其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上诉人梁某文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仅认为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所提意见中合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文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量刑过重,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梁某文上诉要求从轻判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18)粤0113刑初22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梁某文的定罪部分的内容及第二项的内容。
二、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18)粤0113刑初22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梁某文的量刑部分的内容。
三、上诉人梁某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 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点评:
该案梁某文的家属在一审判决后,认为一审判决过重,找到卿律师,卿律师看过判决书后,认为一审判决太重,建议其上诉,认为该案应该判8年左右,但同时也认为广州中院不一定会百分之百改判,但认为改判的机会大,再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的同时,也提供了以往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同案件的判例供合议庭参考,最终二审法院减刑三年,改判到八年,罚金减少2000元。
主任律师:卿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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