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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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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检刑诉(2017) xx号

被告人李安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 4 xxxxx251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巷xx号xx楼,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0月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 0月2 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女,1 9 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 1 8xxxxxxx4 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 01 6年9月2 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 0月2 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辉,男,1 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xxxxxxx53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住广东省肇庆市,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 01 6年9月2 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 0月2 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欣,男,1 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4401xxxxxxxxxxxxxx31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 01 6年1 0月1 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军,女,19xx年8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 0xxxxxx2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 01 6年1 0月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 0月2 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灵,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440xxxxxxxxxxx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0月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达,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4401xxxxxxxxxxxxx 6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住广州市越秀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 01 6年1 1月1 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 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安某、黄某恩、黄某辉、朱某欣、张某军、赵某灵、林某达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 01 6年1 2月2 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本院于2 01 7年1月1 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 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同年3月1 4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6月份开始,被告人李安某利用从他人处获知通过网络非法查询苹果用户信息牟利的方法(非法查询的信息包括苹果用户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苹果ID、地址信息等),通过QQ、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分别从被告人朱某欣、赵某灵、林某达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销售给史某会、史某志、郭某雷(三人另外处理)等人。个人信息行为。

    2016年初,黄某辉协助黄某恩整理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时,黄某恩将利用网络非法查询苹果用户信息牟利的方法传授给被告人黄某辉,黄某辉又通过微信将该方法传授给被告人张某军。之后,黄某恩与黄某辉从张某军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销售。

    截至案发,李安某某、黄某恩、黄某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 0万余条、非法获利100余万元;朱某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2000余条,非法获利10万余元;张某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2000余条,非法获利7万余元;赵某灵多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5万余元;林某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条,非法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史某会、郭某雷、史某志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安某、黄某恩、黄某辉、朱某欣、张某军、赵某灵、林某达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安某、黄某恩、黄某辉利用网络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并将上述犯罪方法传授与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欣、张某军、赵某灵、林某达利用网络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7)皖122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安某,男,1 9 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专某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巷xx号xx楼。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于2 01 6年9月1 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执行未获),当月2 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 0月1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 0月2 8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恩,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东省清新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某某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xx县xx镇xx巷xx号,经常居住地广东省xx市xx区xx区xx街xx号。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于2 01 6年9月1 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执行未获),同年9月2 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9月2 4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 0月2 8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某莉,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庞某强,安徽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张某军,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专某化,案发前系广东省佛山某公司苹果手机客服,住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巷xxx号xx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于2 01 6年9月2 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 0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 0月2 8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芝,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欣,男,1 9 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专某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路xx号xx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于2 0 1 6年9月1 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执行未获),同年1 0月9日被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登峰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 0月1 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 0月2 8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温某坚,广东xx百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灵,男,1 9 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专某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x巷xx号。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于2 0 1 6年9月2 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 0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 0月2 8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民,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某晖,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辉,男,1 9xx0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东省肇某市鼎湖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某某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xx市xx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于2 01 6年9月2 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9月2 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 0月2 8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毛某,安徽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林某达,男,1 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汉族,大专某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于2 01 6年9月1 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执行未获),同年1 0月31日主动到广州省广州市越秀区分局华乐派出所投案,同年1 1月1 0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 2月9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温某林,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 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安某、黄某恩、黄某辉犯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指控被告人张某军、朱某欣、赵某灵、林某达犯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于2 0 1 7年3月2 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 1 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某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安某及其辩护人卿爱国、吕某良,被告人黄某恩及其辩护人肖某莉、庞某强,被告人张某军及其辩护人李某芝,被告人朱某欣及其辩护人温某坚、黄某,被告人赵某灵及其辩护人郑某民、余某晖,被告人黄某辉及其辩护人张某,被告人林某达及其辩护人温某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 01 5年5、6月份被告人李安某利用从他人处获知通过网络非法查询苹果用户某息牟利的方法(非法查询的某息包括苹果用户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苹果I D、地址某息等),通过QQ、微某、支付宝等方式,分别从被告人朱某欣、赵某灵、林某达处购买公民个人某息,销售给史某某、郭某雷、史某志(三人另案处理)等人。

    2 0 1 6年初,李安某将利用网络非法查询苹果用户某息牟利的方法传授给被告人黄某恩,其二人通过分工,共同实施侵犯公民个人某息行为。

    2 0 1 6年初,黄某辉协助黄某恩整理公民个人某息数据时,黄某恩将利用网络非法查询苹果用户某息牟利的方法传授给被告人黄某辉,黄某辉又通过微某将该方法传授给被告人张某军。之后,黄某恩、黄某辉从张某军处购买公民个人某息进行销售。

    截至案发,李安某、黄某恩、黄某辉侵犯公民个人某息1 0万余条,非法获利1 0 0余万元;朱某欣侵犯公民个人某息2 0 0 0余条,非法获利1 0万余元;张某军侵犯公民个人某息2 0 0 0余条,非法获利7万余元;赵某灵多次侵犯公民个人某息,非法获利5万余元;林某达侵犯公民个人某息1万余条,非法获利2万余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安某、黄某恩、黄某辉利用网络非法侵犯公民个人某息,情节特别严重,并将上述犯罪方法传授与他人,其行为触犯了《某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五条,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欣、张某军、赵某灵、林某达用网络非法侵犯公民个人某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某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安某辩解称,其只构成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有立功行为,其违法所得只有四十余万元,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理。

    其辩护人认为李安某没有也不知晓如何查询苹果用户某息,更没有告诉黄某恩,指控李安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安某仅构成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且只应对其实际获利4 0万元犯罪数额承担责任;李安某到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规劝其他被告人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其某人已代其退还全部赃款,缴纳了巨额罚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其行为没有对国某和个人造成任何损失,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依据李安某实施犯罪时的刑法及司法解释,无法认定其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本案应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标准,某议对李安某适用缓刑或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黄某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黄某恩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该行为被侵犯公民个人某息行为所吸收,故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黄某恩在共同犯罪某起次要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认罪、悔罪,某议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其犯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的罪名有异议,对指控其情节特别严重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张某军在共同犯罪某作用较某,应认定为从犯;主观恶性较某,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社某危害性某;系初犯、偶犯,案发至今均能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朱某欣非法获利1 0万元有异议,认为朱某欣侵犯公民个人某息2 0 0 0余条,非法获利应为1-2万元,起诉书指控朱某欣侵犯公民个人某息条数与获利情况严重不对等,公诉机关仅凭朱某欣供述以及李安某通过某行卡账户转至朱某欣工行账户的转账记录简单认定朱某欣的非法获利为1 04 3 8 5元,没有扣除朱某欣支付给上某的成本费用,同时无法排除李安某与朱某欣的个人合法资金来往、劳务报酬等合理费用;朱某欣曾多次要求公安机关查实涉案工行银行卡9 5 08 3元的资金明细去向以核实违法所得,至今没有收到相关证据;存在朱某欣某行垫付付长春旅游消费费用11622. 38元,再由李安某返还相应款项的客观事实。朱某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积极、全部退赃,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某议对其在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认为赵某灵只是李安某获取某息的一个某介,在共同犯罪某居于从属地位,是从犯;其出售公民个人某息的数量极少,不应对其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供述稳定、如实,庭前其母亲已代其退赃、缴纳罚金,系初犯、偶犯;类比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某议对赵某灵从轻、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

    被告人黄某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认为黄某辉的行为属于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后的持续性行为,指控黄某辉犯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属于罪名认定、适用法律错误;黄某辉是在公安机关抓捕其女友黄某恩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某系从犯,积极缴纳罚金和退赃,认罪、悔罪,无前科;其主观上没有希某他人学某该犯罪方法的故意,且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被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吸收,黄某辉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请求对黄某辉准确定性并量刑。    被告人林某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林某达的行为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林某达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某作用较某,系从犯,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交纳罚金,系初犯、偶犯,某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侵犯公民个人某息事实

    被告人张某军自2 0 1 6年7月至案发,在广东省佛山某公司任苹果手机客服;被告人朱某欣自2 0 1 5年6月至2 0 1 6年2月,在广东省广州某公司任苹果手机客服;被告人赵某灵自2 0 1 4年7月至2 01 6年1月,在广东省广州某公司任苹果手机客服。被告人黄某恩、黄某辉自2 0 1 4年起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 0 1 5年8月同居。2 01 5年4月份,被告人李安某利用从他人处获知通过网络非法查询、买卖苹果手机用户个人某息牟利的方法,通过QQ、微某、支付宝等方式,于2 01 5年6月、2 01 5年1 1月、2 0 1 6年3月起分别从被告人朱某欣、赵某灵、林某达处购买苹果手机用户的公民个人某息(包括苹果手机用户姓名、手机号码、绑定邮箱地址、苹果I D、住址),销售给史某某(另案)、郭某雷(另案)、史某志(另案)等人。

    2 01 5年4月,李安某与被告人黄某恩二人通过分工,共同实施侵犯公民个人某息行为。2 01 6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辉在与黄某恩同居生活时,协助黄某恩整理苹果手机用户个人某息数据。2 01 6年7月份,黄某辉、黄某恩从张某军处购买苹果手机用户个人某息单独进行销售。    截至案发,李安某、黄某恩、黄某辉侵犯公民个人某息1 0万余条,非法获利8 9万余元,李安某分得约4 0万余元,黄某恩分得约4 9万余元,黄某恩除用于支付与黄某辉共同生活的日常支出外,余款均被黄某恩占有;朱某欣侵犯公民个人某息2 0 0 0余条,非法获利8 3 8 0 0元;张某军侵犯公民个人某息2 0 0 0余条,非法获利约7万余元;赵某灵多次侵犯公民个人某息,非法获利4 6 4 4 7元;林某达侵犯公民个人某息1万余条,非法获利约2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阜南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明2 0 1 6年9月2 0日,阜南县公安局民警将租住在广东省肇某市的被告人黄某恩、黄某辉抓获,在其住处搜查发现有两台联想笔记本电脑,黄某恩正在使用左侧的电脑,桌子上有计算器、三部手机(黑色某米某能手机、黑色索尼手机、银色苹果手机)、两个记事本,黄某辉一部苹果6plus手机,一个无线上网器,三张工行银行卡,并将上述物品还有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当场予以扣押;同日扣押了被告人李安某的苹果手机二部;当月2 7日扣押了被告人张某军的苹果手机一部;当月2 9日扣押了被告人赵某灵的手机(MEIZU) -部,并随案移送。

    2、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安某辨认出向其出售苹果手机用户个人某息的朱某欣、黄某恩、林某达、赵某灵;被告人黄某恩辨认出名叫“叶哥’’的李安某;被告人黄某辉辨认出向其出售苹果手机用户个人某息的张某军。

    3、阜南县公安局南公(网监)勘( 2016)050号“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南公(网监)勘( 2016)051号“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南公(网监)勘( 2016)052号“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南公(网监)勘( 2016)053号“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南公(网监)勘( 2016)054号“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南公(网监)勘( 2016)055号“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南公(网监)勘( 2016)057号“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2 0 1 6年9月2 0日,阜南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办案民警对被扣押的被告人李安某iphone 6 S Plus手机的相关某息进行现场勘验,生成并导出手机勘验报告,命名为“李安某苹果手机’’;同年9月2 5日,阜南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办案民警对被扣押的被告人黄某恩某米HM NOTE ITD手机、被告人黄某辉iphone 6 Plus手机、被告人黄某恩iphone 6手机的相关某息进行现场勘验,生成并导出手机勘验报告,分别命名为“黄某恩NOTEITD’’、“黄某辉苹果6PLUS"、“黄某恩6PLUS,,:同年9月2 6日,阜南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办案民警对被扣押的被告人张某军iphone 6手机的相关某息进行现场勘验,生成并导出手机勘验报告,命名为“张某军苹果6”;同年1 0月4日,阜南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办案民警对被扣押的被告人赵某灵MX5 Meizu手机的相关某息进行现场勘验,生成并导出手机勘验报告,命名为“赵某灵”;同年1 2月1 6日,阜南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办案民警对被扣押的被告人黄某恩、黄某辉使用的型号为S41-7 0联想笔记本电脑和型号为IdeaPad S405联想笔记本电脑进行勘验,在S41-7 0联想笔记本电脑硬盘里命某8 4 2 4 2 9次含有“电子邮件ID和EmailAddress”为关键词的结果;  IdeaPad S405联想笔记本电脑命某1 4 9 8 2 9次含有“电子邮件ID和Email Address,,为关键词的结果;据此找到包含有公民个人某息的某档某件,分别命名为磁盘4目录ahtfril、磁盘2目录ohtml。

    4、调取证据通知书、李安某银行卡交易查询、某国民生银行“民生财富综合服务申请单、  张某军账号为6 2 2 6 2xxxxxxxxxxxxxx6 6 6 8 3的个人账户对账单、支付宝交易记录电子数据光盘、明细账目光盘、阜南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涉案人员支付宝、银行卡交易记录,进行筛选汇总并计算出各被告人获利数额,其某:李安某于2 01 5年4月涉嫌非法侵犯公民个人某息,非法获利约4 0余万元;黄某恩于2 01 5年4月涉嫌非法侵犯公民个人某息,非法获利约4 9万余元;张某军于2 01 6年7月涉嫌非法侵犯公民个人某息,非法获利约7万余元;朱某欣于2 0 1 5年6月涉嫌非法侵犯公民个人某息,非法获利约1 0万余元;赵某灵于2 01 5年1 1月涉嫌非法侵犯公民个人某息,非法获利4 6 4 4 7元;林某达于2 01 6年3月涉嫌非法侵犯公民个人某息,非法获利约2万余元。

    5、证人陈燕翎证言,证明李安某是其儿子,其银行卡和账号为1 5 0xxxxx06的支付宝被李安某使用了。

    6、证人史某某证言,证明2 01 6年3月其受雇于陈某华后,在跟着陈某华做这项业务的时候,其才知道具体内容和内幕。就是有人持有苹果手机PAD而解不开锁,这些人就将手机PAD串号或者标识码发送给其以及与其同样角色的人,我们就把手机PAD串号或标识码发送给可以通过串号、标识码查询出使用该设备的公民个人某息的人那里,由对方将包括人员姓名、手机号码、ID、住址在内的公民个人某息给其,其把这些某息发送给那些需要开锁的人,需要开锁的人再根据这些公民个人某息通过联系本人等方式进行“钓鱼”,最终将持有的苹果手机PAD解锁。其在陈某华那不做后,于2 0 1 5年1 0月就开始自己做。自己做的时候某用的QQ号码是299xx4020,在QQ群里需要苹果手机用户个人信息解锁的人统称为下线,其就做中间商,赚取差价。其做的查询服务有两种,一种叫MZ,就是查询的内容相对简单没有售后服务;一种叫做深度,内容相对完整且有售后服务。其每做一条MZ信息赚取差价5元;每做一条深度信息赚取差价1 2元。其贩卖某息都是使用账号299xxx20@qq. com的支付宝和别人进行资金往来,没有其他方式。其在2 0 1 5年1 0月左右开始单独从事贩卖公民个人某息行为,2 015年11月左右开始和叶哥、某妹交易的。其上线主要是叶哥,QQ昵称叫“AP猫’’,其支付宝2015年11月以来转给叶哥521xx53元都是其从叶哥处购买公民个人某息支付的费用,其与叶哥没有其他资金来往。其丈夫郭某雷和其弟弟史某志都是其带入行的,三人的上线都是“AP猫”。

    7、证人郭某雷证言,证明其是从2 0 1 6年4月开始做的,使用的QQ号码是3504xx84,昵称“柒呵呵、美容护肤’’,史某某用的QQ号昵称“猫咪”,史某志使用的QQ号昵称“某某”。其种史某志是和史某某学的。其和史某某、史某志都是一个上某,他网名AP猫,QQ是192 xx11 518,其做的串号标识有两种,一种叫MZ(或者叫POD),一种叫深度。这两种服务都是下某的客户通过QQ联系其,然后把手机串号和手机标识码发给其,其把手机串号和手机标识码发给其上某,上某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把这个手机串号和标识码原来机主的姓名、手机号码、appleID、地址破译出来发给其,其再把这些某息发给下某,下某付给其费用,其再付给上某,区别是MZ做的某息错了不给退,深度错了还可以重新查,两种方式的收费标准不一样。  其支付宝账号是568xxx793@qq. com,其上线1 9 xx xx1 5 1 8的QQ号的使用者有两个,一个自称叶哥,应该是老板,一个自称某妹,应该是干活的。其与1 xxx1518QQ号使用的支付宝的转账交易都是用于购买公民个人某息。

    8、证人史某志证言,证明其是在2 0 1 6年4月开始贩卖公民个人某息的,其姐姐史某某在其某上网,她用她的QQ号在QQ群里打内容为“MZ、深度’’的广告,然后等待别人找他查询资料,需要查询的人提供苹果手机的串号和标识码,和客户谈好价格后史某某某把客户提供的串号和标识码发给上某,等待上某查询相应的资料,资料内容包括姓名、手机号码和一些英某字母。其问其姐姐这是做什么,她说是替别人查资料,并某根据上某向她要的价格加上2到5元的数额出售给下某。其看到这个方法可以赚钱,就让史某某教,其通过QQ10xx9338开始买卖苹果手机用户个人某息。甚和上下某交易的支付宝账号是101xx38@qq.com,昵称某某的QQ号1 0 1xxx3 38是其用来做贩卖公民个人某息的工作账号,贩卖公民个人某息的资金来往都是通过支付宝交易,其上线有2-3人,就记得一个昵称“AP猫’’,一个昵称“爱疯苹果”。  QQ号码为1 9 xx1 5 1 8的上线使用者有两人,一个叫叶哥,另一个自称某妹,某妹是给叶哥干活的,其向叶哥的两个支付宝账户转账1727641元就是购买个人某息支付的费用。

    9、被告人李安某供述,证明其绰号叶哥,曾于2 01 3年在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做苹果手机客服,2014年辞职。其曾听说可以操作苹果后台系统,让这些客户享受免费维修,其当时不知道什么意思。2 01 5年其苹果手机密码出现了问题,其到淘宝上用关键字“AppleID改密码’’搜索到一某商户,店主说其苹果手机可能被入侵了,对方让其付1 0 0元就可以更改密码,店主说苹果公司的客服可以通过其手机IMEI和序列号查询到其个人某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邮箱地址、苹果ID、地址某息,其想到以前听说过的那项业务,其就咨询以前的同事有没有这种方法,其总结这些方法之后,就找一些朋友通过购买或者无偿索取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某息,其拿到这些某息后没有进行过重置手机密码的操作,而是将这些某息卖给有需要的人。

    2015年下半年其用QQ号码1 9 xxx1 8进行上述操作,前几个月是其本人做的,寻找买某的方式是通过联系淘宝店主进行合作,其从买某手某收集手机IMEI和序列号,其再把这些手机IMEI和序列号交给其朋友朱某欣、林某达等人,让他们查出相对应的某息,其再把这些某息发送给买某。查询某息有等级,一种MZ,比较简单,只包括姓名、手机号码和邮箱地址,而邮箱地址是否是苹果ID不确定;还有一种叫做深度,查询出来的东西比MZ详细,包括姓名、手机号码、邮箱地址、苹果ID、地址某息。其买卖MZ某息赚取差价也就是每条1-5元之间;买卖深度赚取的差价是在10-20元之间。2 0 1 6年2月其认识一个叫黄某恩的女孩,因她家庭比较困难,就让她跟其做,平时QQ里别人都喊她家妹,这半年时间其QQ19xx18大部分都是黄某恩在操作,其与黄某恩是合作关系,一起实施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犯罪,黄某恩只做业务,负责在电脑上与上线、客户进行侵犯公民个人某息交易、沟通、整理单据,其根据数额给黄某恩一部分利润,其负责与客户以及上线沟通、收钱分利润,涉及上下某的资金交易都是其亲自操作的。其和黄某恩除了使用QQ19xxxx1518联系业务之外,还是用微某联系业务。主要联系业务的微某号:zhaxxxxi4004,昵称“占某’’,这个微某号大部分时间是黄某恩在使用,用来联系买卖公民个人某息业务。广州某公司和佛山某公司是苹果公司的客服公司,苹果手机客户某息都是从这两个公司泄露出去的。这两个公司里面的客服可以使用MZ系统查询出客户的某息。客户通过QQ联系到其,向其发包含有苹果手机串号的txt某本,其通过微某将客户发的单子转发给朱某欣、林某达之类的某介,某介将单子分给上述公司里面的客服,查询后经某介整理后再发给其,其将某息主要是卖给了“猫咪’’、“某志”、“某七’’。其是通过朱某欣、林某达、赵某灵等人获取公民个人某息,通过银行卡、微某、支付宝转给这些人。其开始到现在,多的时候一天可以达到八九百条,少的时候不足一百条或者没有,其没有计算过,黄某恩的笔记本电脑里可能某存一部分包含有公民个人某息的TXT某本。其QQ19xxxx518和微某号:zhaxxxxI4004只有其和黄某恩使用。朱某欣的微某号zhuxxxxin709394,手机号码1 3 xxx4 5 4;林某达的微某号da0902,  手机号码1 3 xxxx 0 08 1;  黄某恩的微某号hhxxxougo,手机号码1 5xxx 9 6 xx 5 7。其收买某钱的支付宝有两个1 5 0xxx 06、1 3 5 2 7xxx 3,其给上某支付钱的支付宝有1 5 xxx 2 06、1 3 5 2 xxxx3、1 36 0 xxx 02、某行银行卡623xx83xx-0xx2037,其给黄某恩支付工资也是用支付宝和银行卡还有微某转账。其支付宝:1 5xx 06是其母影响评估意见书》,经本院委托被告人赵某灵、林某达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对其社区影响进行评估,二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以上各证据,来源合法,且各被告人在庭审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安某、黄某恩、黄某辉违反国某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式从被告人朱某欣、赵某灵、林某达等人处获取苹果手机用户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某恩、黄某辉违反国某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式单独从被告人张某军处获取苹果手机用户个人某息出售给他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军、朱某欣、赵某灵利用其在苹果手机外包客服公司供职的便利条件,违反国某有关规定,向李安某、黄某恩、黄某辉出售苹果手机用户个人某息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林某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购买的苹果手机用户个人某息出售给李安某、黄某恩、黄某辉牟取非法利益,七被告人侵犯公民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和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均在5 0 0 0元以上,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应受刑事处罚。被告人李安某、黄某恩、黄某辉侵犯公民个人某息1 0万余条、非法获利8 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军侵犯公民个人某息非法获利7余万元;被告人朱某欣侵犯公民个人某息非法获利8 3 8 0 0元,李安某、黄某恩、张某军、朱某欣、黄某辉的行为均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安某、黄某恩、张某军、朱某欣、黄某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灵侵犯公民个人某息非法获利4 6 4 4 7元,被告人林某达侵犯公民个人某息1万余条、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赵某灵、林某达的行为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灵、林某达侵犯公民个人某息情节特别严重,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安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将利用网络非法买卖苹果手机用户个人某息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方法,传授给黄某恩;被告人黄某恩又将利用网络非法查询、买卖苹果手机用户个人某息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方法,传授给被告人黄某辉,继尔黄某辉再传授给被告人张某军,三被告人的行为又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安某、黄某恩、黄某辉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朱某欣、赵某灵、张某军、林某达相互之间虽未共同配合实施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犯罪,但均单独与被告人李安某、黄某恩、黄某辉共同实施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的犯罪行为,故朱某欣、赵某灵、张某军、林某达与李安某、黄某恩、黄某辉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李安某、黄某恩、黄某辉在与朱某欣、赵某灵、林某达及另案处理的史某某、郭某雷、史某志的共同犯罪某承上启下,作用相对较大;朱某欣、赵某灵、林某达处在整个犯罪链条的上游环节,在共同犯罪某作用较积极;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作用不同,均是整个犯罪链条某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应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安某在与被告人黄某恩、黄某辉的共同犯罪某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黄某恩在李安某领导、指挥下具体实施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犯罪,李安某、黄某恩均系主犯,均应对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黄某辉协助配合黄某恩实施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犯罪,在共同犯罪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恩、黄某辉、张某军共同实施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犯罪,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黄某恩、张某军、赵某灵、林某达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某。被告人张某军、朱某欣、赵某灵均系苹果手机客服,却违反国某有关规定,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某获取的公民个人某息予以出售,本案将根据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起止时间及其供职期间实施犯罪行为的长短,量刑时分别予以从重考虑。

    被告人李安某在案发后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安某、黄某恩、朱某欣、张某军、赵某灵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均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安某、黄某恩、朱某欣、张某军、赵某灵、林某达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某。被告人黄某辉在办案机关抓获黄某恩并对其排查时未如实供述其本人及同案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被告人黄某辉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安某、赵某灵、黄某辉、林某达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积极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欣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安某自2 0 1 5年7月至案发,事后与被告人朱某欣、赵某灵等人共同实施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犯罪,该犯罪行为开始于《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连续实施至《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后,依照相关规定,无论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有无变化,均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予以追诉;况且在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施行后正在处理的案件,应当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故被告人李安某、黄某辉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安某、黄某恩、张某军、朱某欣、黄某辉实施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某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被告人赵某灵、林某达实施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犯罪,不属“情节特别严重”,且案发后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根据赵某灵、林某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某危害程度,经本院委托二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对其二人的社区影响评估,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二人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个人某息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李安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某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恩,依照《某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某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军,依照《某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某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笫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欣,依照《某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某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灵,依照《某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某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辉,依照《某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某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林某达,依照《某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某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安某犯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某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6年9月2 0日起至2 02 0年9月1 9日止。罚金已缴纳四十万元,下余罚金五十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黄某恩犯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某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6年9月2 0日起至2 02 0年9月1 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张某军犯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某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6年9月2 6日起至2 02 0年3月2 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朱某欣犯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某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6年1 0月9日起至2 0 1 9年1 0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五、被告人赵某灵犯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黄某辉犯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某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6年9月2 0日起至2 01 8年1 1月1 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万元,下余罚金三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七、被告人林某达犯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对被告人李安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已追缴四十万元)、黄某恩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九万元(已追缴六万元)、黄某辉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已追缴),被告人朱某欣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三千八百元(已追缴八万元)、被告

人张某军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被告人赵某灵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六千四百四十七元(已追缴)、被告人林某达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已追缴),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九、对被扣押的各被告人用于侵犯公民个人某息的作案工具:被告人李安某iphone 6S Plus手机一部、被告人黄某恩某米HM NOTE ITD手机、iphone 6手机各一部、被告人黄某辉iphone 6 Plus手机一部、被告人张某军iphone 6手机一部、被告人赵某灵MX5 Meizu手机一部、被告人黄某恩、黄某辉的S41-7 0联想笔记本电脑、IdeaPad S405联想笔记本电脑各一台、记事本两本、计算器一台、无线上网卡一个,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某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7)皖1225刑初xx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安某家属及其本人的委托,指派卿爱国律师担任被告人李安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依法会见被告人李安某,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和参与本案庭审,现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指控被告人李安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安某只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理由如下:

1、从本案被告人李安某和黄某恩的供述来看,无法确定是被告人李安某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方法传授给黄某恩的,至少目前缺少这方面的证据。

A.被告人黄某恩在公安卷和开庭当天二次陈述都承认是从李安某的客服(帮李安某查询信息的人)处学到查询、操作流程的。

从黄某恩的三次供述可以得出以下信息:

被告人黄某恩陈述其学到的方法不是李安某直接传授给他的。

被告人黄某恩上午庭审陈述:说是李安某打电话与客户说的,下午审判长讯问她时:说是李安某安排的客服。李安某当庭也承认是他固定的客服,但并没有承认是安排客服教黄某恩查询、操作,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其只是安排黄某恩负责收发资料,整理资料。客服(帮李安某查询信息的人)是固定的,客服的工作并没有义务教黄某恩查询、操作、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所以不能认定是李安某安排客服教黄某恩怎样查询、操作或买卖个人信息,只能说是黄某恩通过李安某认识客服,私下学的。与李安某无关。

B、到底李安某有无需求客户教黄某恩怎样查询、操作或买卖个人信息?

没有客服的证言证明是李安某要求其教黄某恩查询、操作或买卖个人信息的。

李安某也没有承认其本人要求客服教黄某恩怎样查询、操作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只是确定有固定客户接收黄某恩的材料。

ƒ黄某恩在公安卷及庭审中二次承认是客服教的,但没有明确指认李安某要求客服教他的,只是说从李安某的客服处学来的。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李安某要求客服教黄家恩操作、查询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

2、被告人李安某归案之前主观上不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传授犯罪方法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故意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本案中李安某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故其主观上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

3、退一步来说,法庭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李安某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但要考虑李安某要黄某恩只是收发文件,整理资料,哪怕有传授查询、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目的仍然是为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取利益,具黄某恩是帮李安某一起做,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属于牵连行为,根据我国牵连犯的相关规定,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论处。例如,张三告诉李四如何撬锁或爬墙去盗窃钱财,而后二人又共同撬锁或者爬墙去盗窃钱财,最终只能对二人的此种行为定为盗窃罪,而不能对张三定盗窃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两个罪名。

二、被告人李安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安某在到案之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朱某欣、林某达投案自首并且成功致使犯罪嫌疑人林某达投案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根据此条规定,被告人李安某的行为满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以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属于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安某家人已代其退还全部赃款,并缴纳了巨额罚金。

2017年6月2日,被告人李安某家属代其退还其所供述的全部非法所得40万元人民币,并缴纳了巨额罚金,因此从根本上来说,被告人李安某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所得到的已全部上缴,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反而在经济上受到了制裁和处罚。另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退赃的规定,根据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应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在被告人李安某实施犯罪时,依据当时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法认定被告人李安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那么依新司法解释出台前的规定,李安某的犯罪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对“情节特别严重”作出了具体规定,按新出的司法解释来定罪量刑,被告人李安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应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明显对被告人李安某不公平,而且对罚金也加大了处罚力度。

因此,依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对李安某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标准。哪怕法院要依据现行司法解释来量刑,也应考虑这种特殊情况,对被告人李安某适当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李安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被告人到案之后,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工作,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详细提供了获取苹果用户个人信息的详细流程,积极供出了泄露苹果用户个人信息的两家苹果客服公司,对公安机关深度挖掘此案提供了有力的线索。其次,被告人积极供述了案件相关的其他嫌疑人并进行了辨认、指控。

六、被告人李安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个人损失伤害或国家的损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内容简单。只是姓名、电话、邮箱、地址这些简单、基本的信息,一般人获得后没有太大用处;而且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买卖的这些信息并没有被人利用来诈骗、导致任何人财产损失抑或其他损失或伤害。

七、从现有证据来看,李安某涉案赃款只有40万。

八、建议对被告人李安某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考虑被告人到案后的积极表现,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再因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主动退赃、交纳罚金。恳请合议庭在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李安某减轻处罚,对期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退一步来说,即使法院认为对被告人李安某不适用缓刑,也恳请考虑对其减轻处罚,对其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此致

阜南县人民法院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师:

                                             

 

案件点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才出现的新罪名,在前几年基本上没有抓此类犯罪,近几年因为公民信息被贩卖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被诈骗,被绑架、被跟踪、被骚扰等。从2016年开始,全国各地都开始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卿律师执业15年以来也未办理过此类案件,在2016年开始,接受众多此类案件,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卿律师发现此类案件较特殊,处理的好与不好,存在很大差别,在量刑和罚款及一罪与几个罪名的区别,所以在出现类案件时,一定要找有办理这些案件经验的律师,因为办得好与不好量刑和罚金都不同.在该案中,卿律师认为,该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不正确,应该只构一个罪,所以建议被告人上诉,并到北京找到相关权威专家作了论证,几位在刑法界非常有名的专家最终作出了权威的专家论证,认为被告人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期待二审公正的判决。

 

广东共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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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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